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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修中,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该怎样做?

发布日期:2017-12-05 来源:www.szzjzj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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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修中,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该怎样做?

        第四章  工程质量保修
  第二十八条  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。
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;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,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
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,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  第二十九条  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,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;属勘察、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,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。
 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,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,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,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。
  不可抗力、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;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,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第三十条 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。
 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,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,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。
  第三十一条  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,提供有偿维修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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